长人社发〔2010〕44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局,先导区、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各行业办(联社),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市委关于切实改善民生利益的指示精神,落实市政府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要求,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是指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员:(一)在原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已确认的工伤人员。(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因公(工)负伤的工作人员。(三)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供养亲属)。
下列人员不列入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范围:(一)工伤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二)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三)截止本《通知》实施之日,工伤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四)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其中在职1-6级伤残人员拒不接受伤残等级复核的。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可享受的工伤待遇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纳入统筹管理后,各类老工伤人员可享受的工伤待遇项目如下:
(一)在职1-6级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二)在职7-10级和已退休退养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供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
1-4级、工残退休老工伤人员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护理等级的老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由财政、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划拨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执行《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文件的规定预留工伤费用。在职7-10级老工伤人员可预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统筹管理。
四、正在实施改制破产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由企业按照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将预留费用缴纳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已完成改制破产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文件规定测算应预留工伤费用。实际预留费用与测算应预留费用的缺口部分由基金和同级财政共同承担。
原企业根据有关改制破产政策已作工伤费用预留的,由管理预留费单位将原预留的资金缴纳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六、未改制破产的企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协商,按照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文件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分期缴纳、分项目纳入等办法解决,分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七、市属参保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除外)直接纳入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享受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待遇。在长参保的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按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文件办理。
八、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日常事务由用人单位负责,无用人单位则由留守机构负责。如用人单位或留守机构都不存在的,则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老工伤人员户口所在社区负责。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料申报。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老工伤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将有关工伤和工伤待遇发放凭证等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审核确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对工伤资格有疑问或异议的,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对需要鉴定或复核伤残等级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进行鉴定。已确认为老工伤人员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部位,评估伤残情况和医疗需求程度。
(三)测算费用。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核准有关工伤待遇项目,测算应预留费用。
(四)签订协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纳入统筹管理协议。
九、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享受项目和时间按照纳入统筹管理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
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未纳入统筹管理之前,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负责;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未纳入统筹管理的项目仍按相关规定在原渠道解决。
十、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待遇标准按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待遇支付时的政策规定执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和范围按职工工亡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纳入统筹管理时,核定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涉及工伤(亡)职工本人工资的,统一以当年全市计发社会保险待遇工资基数的60%计算。纳入统筹管理后,按有关调整待遇政策适时提高待遇。在职1-6级享受伤残津贴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
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在享受伤残津贴期间,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原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本《通知》实施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后,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按相关规定纳入统筹管理。
十二、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县(市)老工伤人员由所属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区属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统一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财政、国资委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相关工作。
十三、老工伤人员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或有关人员在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四、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关系到广大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积极稳妥并迅速开展工作。各县(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管理。
十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65体育官方中文版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