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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07    发布人:长沙市国资委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0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能力,但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8%的企业,按以下办法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按退休人员超比例人数每人1.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足医疗保险储备金后,按《通知》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二)按照统一制度,委托管理,单独核算,自负超支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参保时除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再根据本企业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大小和人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缴纳一定数量的委托管理储备金。储备金用于弥补超支的统筹基金,储备金不足弥补本企业参保人员超支经费时,企业必须及时补足。未及时补足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

(三)企业除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外,另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按月为超比例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计算标准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2×超比例退休人员人数×5%。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在坚持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的前提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较弱的困难企业,可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具体办法是:企业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费,全部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设立个人帐户。 

随着企业缴费能力增强,企业和职工可转按正常费率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均按《通知》规定划入。

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要广泛征求职工和退休人员意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企业按上述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按规定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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